王箭平律师亲办案例
XX与XX离婚纠纷一案,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应诉
来源:王箭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0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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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文某与丈夫经人介绍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在××××双方登记结婚,女儿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出生。双方性格差异较大,经常吵架。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经破裂,但是在财产和抚养权上有分歧,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文某离婚,文某找到我与团队,委托我们应诉。

【案件评析】

我与团队在接受被告文某的委托后,经过与文某的沟通,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,准备好答辩状,证据材料等。法院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我方辩称,同意离婚,并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过离婚,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大众私家车恶意转移,请求法院依法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转移。并向法院提交保证书、QQ记录、短信记录、录音,拟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,法院予以认可。

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原则精神,法院对原、被告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下:1、长沙市×房(登记在被告名下。双方均认可该房屋(含房屋内装修、家电)共计122万元。该房屋(含房屋内装修、家电)归被告文XX所有,被告文XX补偿原告文XX56万元;2、长沙市×号登记在被告名下,双方均称在该处另购买杂物间、车库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。双方均认可该房屋(含房屋内装修、家电)及杂物间、车库共计50万元。该房(含该房屋内装修、家电)归原告文XX所有。因×杂物间、车库未办理房屋产权证,故该杂物间、车库的所有权益归原告享有。原告文XX补偿被告文XX该房屋(含房屋内装修、家电)、杂物间、车库25万元;3、车辆湘XXX号登记在原告名下,双方均认可该车辆价值9万元。该车辆归原告文XX所有,原告文XX补偿被告文XX该车辆4.5万元;4、双方均同意各自名下投保保险的价值归各自享有;5、原告诉称被告收取下××××××××号房屋租金10多万元,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被告称该房屋并非一直出租中,房屋租金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。原告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租金,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。综上,被告文XX应补偿原告文XX26.5万元(56万元-25万元-4.5万元)。

【案件总结】

虽然婚姻结束了,但是人生还在继续,无论婚姻还是事业,都要时刻具备重新出发的勇气和能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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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箭平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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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箭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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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1*********0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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