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小学同学,原告曾在被告开设的公司工作。XXXX年X月X日,原告受被告之托,以原告的名义与XX信用社签订《借款合同》一份,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出面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,并用原告本人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。XXXX年X月X日,信用社将借款20万元实际转入到被告开设的公司。
因被告并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,信用社起诉原告偿还2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,要求被告以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,判决被告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,被告开设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判决生效后,因被告承诺此贷款由其承担,原告在信用社申请执行期间支付了银行贷款以及诉讼费和执行费用。
此后,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债务未果,原告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。
【办案经过】
王箭平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后,经过多次与原告刘某会见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情况,寻找相关证人调查取证,收集整理案卷材料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认定,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。
【案件总结】
所有的案件都敌不过认真细致四个字,王箭平律师一直致力于将所有的案件做到极致,以最专业的法律知识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